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曾賜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7月6日新北警林刑社字第1095267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賜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28日10時1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特殊教育學校室內游
泳池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以口鼻吸
食。
(二)證人即該校教職員 梅哲祥 之證述。
(三)現場查獲內含強力膠塑膠袋照片1幀及查獲現場照片3幀存
卷可稽。
三、另移送書及警詢筆錄雖記載查扣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惟並未扣案及移送,爰不為沒入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