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周廣
許芳 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雪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