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713、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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