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2弄51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
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
聯與存根聯上之收受通知者簽名欄內及酒精濃度測試單上之被測
者欄內偽造「甲○○」名義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上開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含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
根聯)「收受通知者簽名」欄內及酒精濃度測試單上之被測
者欄內偽造之「甲○○」署押,係偽造之署押,併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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