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黃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萬舜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納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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