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49號債權人 陳栢 上列債權人 陳栢因 與債務人 黃煇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票號:CH465287)究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抑或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票號:CH465297)究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抑或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煇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