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光燦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被告 陳光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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