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程廖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富里 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32元(計算式:43.76×5,700=249,43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納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納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