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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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春重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春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春重前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30日、105年4月18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2月、1年2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春重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693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