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正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102年11月1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16月)、3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正輝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3月31日經法授矯字第106015693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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