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沈茂琛 被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廿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沈茂琛,因被上訴人乙○○、甲○○等偽造文書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陳炳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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