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乙○○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等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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