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戊○○、丁○○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1,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