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原告 賴怡屏 被告 余忠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劉文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