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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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禹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應更正增列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於民國112年1月17日經本院指定為被告之辯護人,且於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均到庭為被告利益辯護等情,有本案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足徵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確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