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澎湖縣湖西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1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26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136號),判處罰金銀元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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