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曾國修 被告甲○○
國民被告丁○○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10月5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2所示。詎甲○○僅繳納本息至附表
2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
1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 高詠堂 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被告甲○○提出之書狀記載︰原告業務員曾告知繳息前2年正常,就可申請第3年繳息時間,但卻遭原告拒絕,致繳款不正常,原告即聲請法院就房屋為假扣押之執行,並曾與訴外人新光銀行洽談代償債務,惟原告拒絕撤銷上開假扣押查封,致房屋無從出售,希望原告同意延緩繳息2年,並將房屋之查封撤銷等語,資為抗辯。被告丁○○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繳息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甲○○上開抗辯理由,除請求原告延緩繳息2年、撤銷房屋假扣押之查封等無法解免其對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之清償責任外,復未爭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之事實,而被告丁○○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3525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表一:97年度審訴第2062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0000000元│⒈⒒│週年利率4.87│⒈⒒│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丁○○│0000000元│⒑⒒~11│週年利率4.87%│逾期清償在6個月│⒈⒑││││││4.⒑⒒│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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