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波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波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波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波清前於99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88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復於101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3月17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25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