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債權人萬欣電機有限公司
9號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9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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