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貳包(均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1.35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大麻2包(驗餘淨重合計1.3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大麻2包(驗餘淨重合計1.3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獲案毒品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3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前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毒品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大麻2包(均含外包裝袋)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科達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