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銘工程行即 張智盛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4,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工庭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