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秦頤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雅君
唐心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叁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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