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芳竹 被告 譚秀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7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