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上訴人 李祖嘉
李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秦文莉 、.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