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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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6號聲請人即原告乙○
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98年度家補字第24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支出統計表影本、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表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胡世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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