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861號聲請人 黃培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秉澔 即李政諺、 劉淑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