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芯崟 即 陳春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570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9,438元,及自100年10月24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52%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1,349元,及自10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