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由警緝獲到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再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