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2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
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於94年12月19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以94年度易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5年12月14日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6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嗣上開①②③案件,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7年3月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無工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
98年3月19日左右起,至同年月20日止,在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八櫃山區(客語俗稱:大懸崖山區),架起約15公尺長之鳥網,竊取如附表所示庚○○等人所放飛之賽鴿,於竊得各該賽鴿後,依所竊得賽鴿腳環上留下之鴿主聯絡電話,以向不知情之 范裕昌 所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鴿主聯絡,在電話中向被害人庚○○等人恐嚇稱:需依其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贖金,在中山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或三義交流道附近交付贖金,否則將殺害賽鴿等語,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均因此心生畏懼,其中如附表編號1、3、4、5、6、7所示之被害人,均依其指示交付贖金取回賽鴿,另如附表編號2、8號所示之被害人,因希望以匯款方式交易遭拒,未依指示前往交付贖款,其賽鴿亦未飛回,致甲○○恐嚇取財未遂。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至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6鄰二十份19
3號甲○○住處搜索,先扣得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再於翌日(即23日)上午11時許,在大懸崖山區,扣得上開鳥網1件。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之陳述:
(1)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27頁至第28頁)。
(2)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
(3)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
(4)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3頁至第35頁)。
(5)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頁)。
(6)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8頁至第39頁)。
(7)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40頁至第41頁)。
(8)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42頁至第43頁)。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參見偵查卷第58頁至第92頁)。
(四)架設鳥網之現場照片5張(參見偵查卷第99頁至第101頁)。
(五)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鳥網1件。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被告甲○○於附表編號1至8所為之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1、
3、4、5、6、7所為之恐嚇取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
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8所為之恐嚇取財未得手行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8所犯之恐嚇取財未得手,係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甲○○有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紀錄,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8所犯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被告甲○○先後8次竊盜,6次恐嚇取財既遂,2次恐嚇取財未遂,或因其所侵害之被害人及法益均有不同,或因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有多次犯罪之前科紀錄,足見其人素行不佳,以其年富力壯,不思尋找正當工作,賺錢養家,反好逸惡勞,一再以竊鴿勒贖手段,牟取不法所得,不僅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害人數眾多,所竊取之鴿子不乏名貴之賽鴿,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鳥網
1件,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竊鴿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1支,雖係供被告甲○○恐嚇取財之用,惟因非被告甲○○所有,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竊│勒贖金額│所判處之主刑及從刑││││││鴿數│新台幣││├──┼─────┼──────┼────┼──┼────┼─────────────┤│1.│98.3.20│三義鄉西湖村│庚○○│3隻│50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八櫃山區││││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98.3.20│同上地點│戊○○│1隻│未遂│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98.3.20│同上地點│丙○○│1隻│15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4.│98.3.20│同上地點│乙○○│2隻│36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5.│98.3.20│同上地點│辛○○│1隻│15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6.│98.3.20│同上地點│己○○│1隻│15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7.│98.3.20│同上地點│壬○○│1隻│1500元│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8.│98.3.20│同上地點│丁○○│1隻│未遂│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