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8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未○○上訴人即被告Z○○
號10樓之1上訴人即被告O○○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V○○上訴人即被告a○○
0弄30號上訴人即被告午○○
8上訴人即被告b○○上訴人即被告癸○○上訴人即被告I○○
之1上訴人即被告戌○○
號上訴人即被告辛○○上訴人即被告C○○
樓之1上訴人即被告Y○○被告黃○○被告玄○○
號5樓被告W○○
樓(送達處所)被告辰○○
樓被告子○○被告丙○○被告H○○
號5樓被告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4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778號、第18037號、第18954號、第19471號、第19965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7299號、第16144號號、第19965號及98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21353號、第23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Z○○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V○○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a○○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W○○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b○○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I○○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Y○○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十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未○○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48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Z○○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3年7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a○○曾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條例減刑後執行完畢。午○○前因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子○○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未○○、Z○○、 胡景棟 、O○○、V○○、a○○、黃○○、玄○○、W○○、午○○、辰○○、b○○、癸○○、I○○、戌○○、子○○、辛○○、丙○○、C○○、H○○、地○○、Y○○、 吳宗翰 (俟到案後另結)等23人,各與以大陸地區為首之電話詐欺集團(由大陸地區發話,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錯誤、網路援交、退稅、假冒司法人員等理由,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依指示轉帳付款)及以臺灣地區為首之金融帳戶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之報紙刊登廣告,以佯稱夜間司機徵求載送應召小姐、運送盜版光碟、違法電玩換錢交易員等方式,詐騙求職者,使求職者提供金融帳戶)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與各該犯罪組織分工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相互合作之不同詐欺集團,其中有以負責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徵人、徵司機廣告之「廣告刊登者」,有以接聽依報紙分類廣告循線撥打之求職者之電話,並對求職者施以需繳交金融帳戶等詐術之「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有以待求職者受騙而於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後,現場收受求職者金融帳戶之「收取存摺之外務」,有以收購個人金融帳戶,以提供帳戶號碼供大陸地區詐騙集團行騙,待大陸方面得手後,指示他人在臺灣領取款項之「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對口單位」,有以專門從事前往金融機構領取遭受詐騙民眾匯入款項之「提領款項之車手」等組織,並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分工方式由黃○○在報紙上刊登詐欺廣告,午○○、辰○○2人,共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66之30號,擔任「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吳宗翰、Y○○、C○○3人,共同在桃園市○○路○○○號20樓,負責「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W○○、I○○、H○○、戌○○則各自擔任「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嗣黃○○、玄○○於接到詐騙機房得手電話後,即調度b○○、癸○○、I○○、戌○○、子○○、辛○○、丙○○等「收取存摺之外務」,至各該與被害人約定之地點,收取金融帳戶等物品,黃○○並將詐騙所得之帳戶,販與未○○、Z○○等人;另由未○○、Z○○各自或共同將所購得之金融帳戶提供與大陸方面之詐欺集團,而從事「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對口單位」之工作。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以電話詐欺臺灣地區民眾得手後,未○○及Z○○復連絡配合之人員持存摺臨櫃或以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現款;胡景棟則組成專門提領被害人受騙後匯入款項之「提領款項車手」集團,收編O○○、V○○、a○○、地○○及尚未落網之其他成年車手,O○○其後亦成為調度V○○、a○○、地○○等車手之參與者,嗣未○○、Z○○或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指示有款項匯入後,即以銀行臨櫃取款或提款機提款之方式,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而以上開組織分工之方式,向如附表二、㈠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㈠所示亥○○等人,於如附表二、㈠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㈠所示之時間,以上開應徵司機等理由,詐騙如附表二、㈠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㈠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復由大陸地區不詳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二、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㈡所示部分之方式,向如附表二、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㈡所示g○○等二百餘人行騙,致如附表二、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㈡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㈡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㈡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共計詐得新臺幣1800多萬元)。嗣於97年7月30日,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五組、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搜索未○○等人處所計19處,扣得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物品,並依所扣得之帳戶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中曾撥打詐欺電話之被害人號碼,循線追查因求職而遭詐騙之應徵者,藉由應徵者提供之金融帳戶,查悉遭詐騙匯款之被害人。
三、丙○○另於96年3月,因其詐騙丁○○(原名 江門達 )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身分遭丁○○知悉,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3月18日及21日,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丁○○恫稱:「……如果不將和解書等資料歸還,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以此加害身體、生命之事恐嚇丁○○,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案經丁○○委由 楊永吉 律師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Z○○、O○○、V○○、a○○、黃○○、玄○○、W○○、午○○、辰○○、b○○、癸○○、I○○、戌○○、子○○、辛○○、丙○○、C○○、H○○、地○○、Y○○等21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㈠、㈡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㈠㈡所示被害人g○○等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雙向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通訊監察譯文、被指認人照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記錄資訊查詢單、刊登報紙廣告、臺灣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庚○○)、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服務申請書(G○○)、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R○○)、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i○○、P○○)、郵政跨行匯款委託書(宙○○)、彰化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E○○)、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面(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k○○)、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j○○)、 國泰世華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中華民國身分證(乙○○)、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 賴秀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甲○○)、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戊○○)、POSTATMRECEIPT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B○○)、郵政儲金金融卡(h○○)、CASHBOX(巳○○)、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f○○)、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l○○)、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X○○)、POSTATMRECEIPT(A○○)、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申○○)、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己○)、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寅○○)、彰化銀行存款憑條(Q○○)、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壬○○、匯款人 林宜靜 )、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及中華民國身分證(天○○)、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D○○)、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廖凱欣)、臺灣郵政存簿儲金簿(宇○○)、POSTATMRECEIPT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存款存款憑條(e○○)、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N○○)、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M○○)、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d○○)、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簿存摺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存簿存摺(J○○)、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江門達)、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U○○)、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K○○)、第一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表、活期儲蓄存摺存款封面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c○○)、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金融卡(T○○)、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對帳單查詢(H○○)、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興分行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 許銘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 林嘉瑋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支存對帳單(C○○)、臺灣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 李文達 )、板橋商業銀行印鑑卡、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開戶作業檢核暨追蹤確認表(所有人 黃連發 )、國泰是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中國信託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O○○)及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未○○、Z○○、O○○、V○○、a○○、黃○○、玄○○、W○○、午○○、辰○○、b○○、癸○○、I○○、戌○○、子○○、辛○○、丙○○、C○○、H○○、地○○、Y○○等21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又㈠被告未○○雖於本院辯稱:在此集團中,充其量僅為幫助犯角色,伊僅認識「 阿林仔 」(即胡景棟),幫「阿林仔」接聽電話及轉送Z○○交給伊之存摺而已,且伊僅拜託胡景棟就同一帳戶、同一被害人領過一次錢,伊與O○○並不熟識,絕未指揮其領錢,或叫其支援Z○○,O○○更未將領得金錢交付與伊。惟查:未○○雖辯稱,其僅拜託胡景棟就同一帳戶、同一被害人領過一次錢,惟其於偵查中卻供述:『(問:你期間叫阿林仔領過幾次錢?)前後約四次....』(偵卷18037號㈠83頁),顯見其所辯前後不一,已難置信,況同案被告即証人O○○在偵查中供稱:『編號26就是我說的王董(被告未○○),他都是指揮我們去領錢,提款卡跟存摺也都是他提供給我們的。..』(偵卷18037號㈡2頁)、『編號17強叔(Z○○),都跟未○○一起,後來未○○叫我去支援時,我都看到未○○跟強叔在一起,強叔都是幫未○○匯錢,..編號26未○○,我只知道未○○在狂接電話,好像是大陸那邊打給未○○,未○○就會一直打電話給我、a○○、V○○去領錢。』(偵卷18037號㈢71、72頁)。胡景棟在原審訊問時亦証稱:『(問:何人聯絡你去提款?)大部分是未○○,有時是強哥(Z○○)..他們用電話通知我提款,卡片是在前一天晚上聯絡好時間地點,我去找他們拿....我再調度我底下幾個車手去提款,我底下車手有O○○、V○○、a○○、地○○。』、『未○○或Z○○將提款卡交給我時,我都和O○○去拿,拿到後打電話分配給其他人,....我們等未○○他們電話聯絡要我們提領哪一張卡片,提領多少錢,我們才按照指示提款,領到的錢全數交給未○○或Z○○....,調度車手要未○○或Z○○同意。』(原審卷二第241頁背面至242背面),則未○○所辯稱「其僅在此集團中為幫助犯角色」云云,為被告卸責之詞,自無足採信。㈡被告Z○○雖於本院辯稱:伊任職期間甚短,只有一個月左右,絕非與大陸首腦之對口單位云云。惟其於偵查中卻自承「約在97年4月底開始至今(97年7月30日)從事詐騙行為。」其所為顯已逾所辯之一個月時間,所辯已見其不實在。又同案被告即證人未○○供稱:『先由Z○○購買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買完後以一組(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5萬元賣給我,買來後我將帳號以手機簡訊傳給大陸郭性男子後,會將帳號、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印章)交給綽號阿林仔男子(胡景棟),大陸郭姓男子在大陸打電話來台灣詐騙,台灣的被害人前往匯款後,郭姓男子會打電話給我匯往那個帳戶,之後我會通知跟我配合的阿林仔去領錢。』(偵卷18037號㈠第8頁)、『編號17是Z○○,我存摺的來源都是向Z○○收購,代價每本2萬元,前後我共買了10-12本,Z○○好像也在收購存摺,Z○○參與詐欺的時間,約在97年5月初,..』(偵卷18037號㈢202、203頁)。同案被告即證人O○○亦証稱:『(問:Z○○平常叫你作何事?)他要我載女生去領錢,提款卡由Z○○自己保管,a○○則依Z○○或未○○指示提款…,提款卡係Z○○當面給我,提款後錢交給Z○○。..』『(問:Z○○有無給你錢?)沒有,我沒錢都找胡景棟拿。Z○○都是叫我找胡景棟拿,領款之後Z○○再給地○○錢。a○○及V○○則是由我向胡景棟拿錢給他們。』(偵卷18037號㈡37-39頁)、『(問:強叔是否會指示你們去領錢?)答:有,97年7月京城銀行的8萬元就是強叔(被告Z○○)叫我去領的。』(偵卷18037號㈢72頁)。同案被告胡景棟證稱:『未○○或Z○○將提款卡交給我時,我都和O○○去拿,拿到後打電話分配給其他人,....我們等未○○他們電話聯絡要我們提領哪一張卡片,提領多少錢,我們才按照指示提款,領到的錢全數交給未○○或Z○○....』、『(問:調度車手,是否需要經未○○同意?)大部分情形要未○○或Z○○同意。』(原審卷二第241頁背面至242背面)。則Z○○辯稱「其非與大陸首腦之對口單位,涉案輕微。」云云,為被告Z○○卸責之詞,亦無足採信。㈢被告O○○雖於本院辯稱「其僅係受被告胡景棟指揮調度領款之車手」云云,惟查下列同案被告即証人V○○証稱:『O○○則是管理我和a○○二位車手的工作』、『(問:你提領款項,由何人指派?)是O○○負責指揮我去領錢。』、『(問:領得款項交與何人?)全數交與O○○....』、『我領完錢就交給O○○,提款卡連同金額繳給O○○。..O○○是我的直接上手..』(偵卷18037號㈠111-113,122-124頁)。a○○稱:『都是O○○拿提款卡叫我去領錢,領完錢後,我就直接交給O○○,至於O○○錢交給誰,我不清楚。』、『(問:O○○自己有無去領錢?)沒有,但O○○會開車載我去領錢。』(偵卷18037號㈢148、150頁)。地○○稱:『(問:何人叫你領錢?)答:O○○。(問:你如何去領款?)O○○會載我去銀行,到目的地,O○○會將存摺、密碼交給我,我就去銀行領,領完後,將款項、存摺、密碼全部交給O○○....』(偵卷18037號㈢161頁)。胡景棟更證稱:『我跟O○○每天都會跟未○○見面,其他三人只要在附近待命,等我或O○○電話就可以。』、『(問:何人授權給O○○?)答:是未○○授權的。(問:O○○可否分配錢?)可以,未○○也會將錢交給O○○分配,我沒見過未○○將錢交給其他車手,只有我跟O○○可以分配錢。』、『未○○比較不信任a○○、V○○、地○○,比較信任我跟O○○,到後期未○○會要我們在他旁邊處理一些事情,..我跟O○○可以負責未○○貼身的事情。』(原審卷二第242頁背面至243背面)。由上開證人證述觀之,O○○於97年4月加入集團時,原為胡景棟手下,惟隨著時間越久,取得上層被告未○○等信任後,逐漸進入集團核心,所為已非單純車手工作,O○○其後亦成為調度V○○、a○○、地○○等車手之人甚明。至被告b○○、癸○○、辛○○雖均於本院辯稱「未參加該詐騙集團,彼等不知情,亦係被害人」云云,核與上開事証不符,為彼等被告三人卸責之詞,自無足採。而被告丙○○所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據證人丁○○、F○○分別於偵訊中結證明確,並有雙向通聯紀錄可按,堪信為真而被告丙○○雖於本院辯稱「未恐嚇被害人」云云,亦核與上開事証不符,為被告卸責之詞,亦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未○○、Z○○、O○○、V○○、a○○、黃○○、玄○○、W○○、午○○、辰○○、b○○、癸○○、I○○、戌○○、子○○、辛○○、丙○○、C○○、H○○、地○○、Y○○等21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所為,係另犯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該被告以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組織架構,與其所屬合作團體分工,並與其他不具隸屬關係之團體相互合作(含大陸地區之不詳詐欺集團),以串連詐欺集團之整體網絡,是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電話詐欺(含詐騙金融帳戶及金錢)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乃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乃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並無不合。是以被告21人各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期間內所共為之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就如附表二以及於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應屬集合犯,應以一罪論;被告丙○○所犯上開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未○○、Z○○、a○○、午○○、辰○○、子○○等人,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本件移送併案部分(97年度偵字第7299號、第16144號、第19965號及98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21353號、第23812號),均未經起訴,惟此未據起訴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三、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就本件原審移送併案部分(97年度偵字第7299號、第16144號、第19965號)加以說明因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法院自得一併審判,且未及就上開移送併案部分(98年度偵字第6250號、第21353號、第23812號),加以審酌,尚有未合。又被告丙○○於本院否認有恐嚇犯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尚屬過輕,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部分,部分被告否認犯罪及部分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以及公訴人上訴意旨認被告等所犯上開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且指摘原審對部分被告量刑過輕,雖均無可取,惟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被告O○○於後期非僅領錢車手,原審量刑過輕,尚屬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未○○等23人共組詐欺集團,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謀取不法利益,詐騙被害人g○○等二百餘人,金額合計高達1800多萬元(詳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所生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詐騙他人金融帳戶,非但造成人民財產上損失,並利用該等帳戶進行電話詐欺一本萬利,使被害人畢生積蓄一夕之間化為烏有,惡性難容;惟念及被告玄○○與被告黃○○係父子關係,其智識僅國小畢業,幫其子黃○○接聽4通電話,犯行尚屬輕微,參與犯罪時間甚短,且事後尚具悔意;被告辰○○與被告午○○係堂兄弟關係,因共同居住時而幫其兄午○○接聽電話以機車載送,所獲利益僅止於機車油料費及餐費;被告b○○參與犯罪時間僅2天,而其所有之帳戶亦遭詐騙,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子○○因父親中風,需負擔家計而尋求兼職工作,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參與犯罪時間僅4天;被告辛○○因一時未予深慮致犯上開罪行,參與犯罪時間僅1天,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H○○參與犯罪時間尚屬短暫,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癸○○係一計程車司機,其智識僅國小畢業,因一時失慮,為利用載客之餘賺取蠅頭小利,致犯上開罪行,參與犯罪次數尚非頻繁;被告丙○○就詐欺取財部分,參與犯罪時間尚屬短暫,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就恐嚇部份,於原審雖與被害人丁○○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丁○○所受之損失,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惟於本院又否認恐嚇犯行,而參酌上情被告玄○○其等犯案程度可責性較輕,並審酌本件被告等個別參加詐欺集團之時間久暫、參與之程度、詐欺獲利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以下所示之刑,以及其中部分被告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79號所示之物,為各該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80號之物及如附表五之物,為被害人所有,既非各該被告等人所有,或非供犯罪所用,亦非屬違禁物,自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五、本件被告子○○、 蔡偉銘 、Y○○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告姓名│參與期間│認定犯罪時間之證據│犯罪分工下負責之角色│├──┼────┼────────┼───────────────┼───────────┤│1│未○○│97年5月初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與大陸地區詐騙對口單位││││7月30日│││├──┼────┼────────┼───────────────┼───────────┤│2│Z○○│97年4月底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與大陸地區詐騙對口單位││││7月30日││調度提領款項之車手│├──┼────┼────────┼───────────────┼───────────┤│3│胡景棟│97年4月至│共犯指訴、通聯│調度提領款項之車手││││7月30日│││├──┼────┼────────┼───────────────┼───────────┤│4│O○○│97年4月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調度提領款項之車手││││7月30日│││├──┼────┼────────┼───────────────┼───────────┤│5│V○○│97年5月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提領款項之車手││││7月30日│││├──┼────┼────────┼───────────────┼───────────┤│6│a○○│97年6月中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提領款項之車手││││7月30日│││├──┼────┼────────┼───────────────┼───────────┤│7│黃○○│97年1月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調度外務、協調機房、││││7月30日││刊登詐欺廣告│├──┼────┼────────┼───────────────┼───────────┤│8│玄○○│97年7月2、3日│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9│W○○│97年5月1日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6月18日│││├──┼────┼────────┼───────────────┼───────────┤│10│午○○│97年5月初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11│辰○○│97年5月中│共犯指訴、通聯、通訊監察譯文│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12│b○○│97年6月16日至│被害人指認指訴、通聯、│收存摺之外務││││6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3│癸○○│97年2月至│被告原審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收存摺之外務││││7月30日│││├──┼────┼────────┼───────────────┼───────────┤│14│I○○│97年6月中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收存摺之外務、││││7月中│通訊監察譯文│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15│戌○○│97年6月中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收存摺之外務、││││7月初│被害人指認│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16│子○○│97年6月23日至│被告自白、通聯│收存摺之外務││││6月26日│││├──┼────┼────────┼───────────────┼───────────┤│17│辛○○│97年7月9日至9日│被告原審自白、通聯│收存摺之外務│├──┼────┼────────┼───────────────┼───────────┤│18│丙○○│97年3月初至3月中│被告部分自白、通聯、被害人指認│收存摺之外務││││於7月30日被查獲│││├──┼────┼────────┼───────────────┼───────────┤│19│C○○│97年4月初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20│H○○│97年7月24日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21│地○○│97年5月底至│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提領款項之車手││││7月23日│││├──┼────┼────────┼───────────────┼───────────┤│22│Y○○│97年4月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23│吳宗翰│97年4月至│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7月30日│││└──┴────┴────────┴───────────────┴───────────┘
附表三扣案物品(沒收部分)┌──┬───────────────────┬─────┬────────┐│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或持有人│├──┼───────────────────┼─────┼────────┤│1│現金(新台幣)14萬1千3百元整│144張│未○○│├──┼───────────────────┼─────┼────────┤│2│Hugiga手機(遠傳: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壹支│未○○│├──┼───────────────────┼─────┼────────┤│3│NOKIA手機(白)(遠傳: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壹支│未○○│├──┼───────────────────┼─────┼────────┤│4│NOKIA手機(黑)(遠傳: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壹支│未○○│├──┼───────────────────┼─────┼────────┤│5│易利信手機(黑)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未○○│├──┼───────────────────┼─────┼────────┤│6│易利信手機(白)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未○○│├──┼───────────────────┼─────┼────────┤│7│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不詳)│壹片│未○○│├──┼───────────────────┼─────┼────────┤│8│遠傳SIM卡(門號0000-000000)│壹片│未○○│├──┼───────────────────┼─────┼────────┤│9│字條( 廖昌振 個資)│壹張│未○○│├──┼───────────────────┼─────┼────────┤│10│字條( 陳凌汎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壹張│未○○│├──┼───────────────────┼─────┼────────┤│11│各帳戶密碼小紙條│壹張│未○○. 林佳鈺 │├──┼───────────────────┼─────┼────────┤│12│ASUS手提行動電話│壹台│未○○.林佳鈺│├──┼───────────────────┼─────┼────────┤│13│BenQ手提行動電話│壹台│未○○.林佳鈺│├──┼───────────────────┼─────┼────────┤│14│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具│O○○│││序號:3531.2102.1658.676│││├──┼───────────────────┼─────┼────────┤│15│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具│O○○│││序號:3583.7000.5847.962│││├──┼───────────────────┼─────┼────────┤│16│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具│O○○│││序號:3530.9502.2519.238│││├──┼───────────────────┼─────┼────────┤│17│提款單據│柒張│O○○│├──┼───────────────────┼─────┼────────┤│18│匯款單據│貳張│O○○│├──┼───────────────────┼─────┼────────┤│19│SIM卡0000-0000-0000-0│壹張│O○○│├──┼───────────────────┼─────┼────────┤│20│SIM卡0000-0000-0000-00│壹張│O○○│├──┼───────────────────┼─────┼────────┤│21│SIM卡0000-0000-0000-000│壹張│O○○│├──┼───────────────────┼─────┼────────┤│22│ASUS筆記型電腦│壹台│V○○│├──┼───────────────────┼─────┼────────┤│23│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壹支│V○○│││(序號000000000000000)│││├──┼───────────────────┼─────┼────────┤│24│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壹支│V○○│││(序號000000000000000)││││││├──┼───────────────────┼─────┼────────┤│25│SIM卡│貳張│V○○│├──┼───────────────────┼─────┼────────┤│26│ 吳信宏 (中清排骨站)信封│壹張│黃○○│├──┼───────────────────┼─────┼────────┤│27│MOTOROL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黃○○│││)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28│遠傳IF卡(門號0000-000000)│壹張│黃○○│├──┼───────────────────┼─────┼────────┤│29│遠傳3G卡(門號0000-000000)│壹張│黃○○│├──┼───────────────────┼─────┼────────┤│30│台灣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壹張│黃○○│├──┼───────────────────┼─────┼────────┤│31│遠傳SIM卡(門號0000-000000)│壹張│黃○○│├──┼───────────────────┼─────┼────────┤│32│MOTOROL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黃○○│├──┼───────────────────┼─────┼────────┤│33│SONYERICSSON手機│壹支│黃○○│││(IMEI00000000-000000-0)│││├──┼───────────────────┼─────┼────────┤│34│NOKI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黃○○│├──┼───────────────────┼─────┼────────┤│35│行動電話0000000000│壹支│a○○│││序號:000000000000000│││├──┼───────────────────┼─────┼────────┤│36│臺北縣市銀行(華南)查調地址.電話紀錄│貳張│Z○○│├──┼───────────────────┼─────┼────────┤│37│合作金庫銀行.台北縣市查調地址.│陸張│Z○○│││電話紀錄│││├──┼───────────────────┼─────┼────────┤│38│臺北銀行國內營業地址及電話│貳張│Z○○│├──┼───────────────────┼─────┼────────┤│39│第一銀行台北縣營業地址及電話│柒張│Z○○│├──┼───────────────────┼─────┼────────┤│40│商業本票0000000-0000000│壹本│Z○○(已使用14│││││張)│├──┼───────────────────┼─────┼────────┤│41│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貳片│Z○○│├──┼───────────────────┼─────┼────────┤│42│NOKIA手機號碼:0000-000000│壹支│Z○○│││(含SIM卡一張)│││├──┼───────────────────┼─────┼────────┤│43│NOKIA手機號碼:0000-000000│壹支│Z○○│││(含SIM卡一張)│││├──┼───────────────────┼─────┼────────┤│44│NOKIA手機號碼:0000-000000│壹支│Z○○│││(含SIM卡一張)│││├──┼───────────────────┼─────┼────────┤│45│三星牌(銀色)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W○○│││門號:0000-000000│││├──┼───────────────────┼─────┼────────┤│46│索尼愛立信(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W○○│││(門號無)│││├──┼───────────────────┼─────┼────────┤│47│威寶(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W○○│││(門號無)│││├──┼───────────────────┼─────┼────────┤│48│三星Anycall黑(000-000000000000)│壹支│午○○│├──┼───────────────────┼─────┼────────┤│49│三星Anycall白(000-000000000000)│壹支│午○○│├──┼───────────────────┼─────┼────────┤│50│三星Anycall黑(000-000000000000)│壹支│午○○│││││(蓋上註記D熊)│├──┼───────────────────┼─────┼────────┤│51│三星、銀色銀(000-000000000000)│壹支│午○○(蓋上註記│││││ 司郭司野 ))│├──┼───────────────────┼─────┼────────┤│52│三星Anycall黑(000-000000000000)│壹支│午○○│││││(註記公司)│├──┼───────────────────┼─────┼────────┤│53│SIM卡0000-000000│壹片│午○○│││(插於000-000000000000內)│││├──┼───────────────────┼─────┼────────┤│54│SIM卡0000-000000│壹片│午○○│││(插於000-000000000000內)│││├──┼───────────────────┼─────┼────────┤│55│SIM卡0000-000000│壹片│午○○│││(插於000-000000000000內)│││├──┼───────────────────┼─────┼────────┤│56│SIM卡0000-000000│壹片│午○○│││(插於000-000000000000內)│││├──┼───────────────────┼─────┼────────┤│57│SIM卡0000-000000│壹片│午○○│││(插於000-000000000000內)│││├──┼───────────────────┼─────┼────────┤│58│房屋租貸契約書│壹本│午○○│││(桃園市○○路666之30號4B)│││├──┼───────────────────┼─────┼────────┤│59│渣打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壹張│午○○│├──┼───────────────────┼─────┼────────┤│60│行動電話序號:│壹支│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1│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b○○│├──┼───────────────────┼─────┼────────┤│62│自由時報(2008年6月16日)│壹張│b○○│├──┼───────────────────┼─────┼────────┤│63│LG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支│癸○○│││序號:000000000000000│││├──┼───────────────────┼─────┼────────┤│64│NOKIA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I○○│││SIM卡門號:0000-000000│││├──┼───────────────────┼─────┼────────┤│65│玉山銀行前鎮分行存摺│壹支│I○○│││(帳號:0000000000000)│││├──┼───────────────────┼─────┼────────┤│66│手機0000000000(含SIM卡)│壹支│子○○│├──┼───────────────────┼─────┼────────┤│67│客運快遞估價單│壹張│子○○│├──┼───────────────────┼─────┼────────┤│68│NOKIA手機,機型:6300,│壹支│辛○○│││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69│SIM卡(0000-000000號)│壹片│辛○○│├──┼───────────────────┼─────┼────────┤│70│渣打銀行永安分行存摺000000000000│壹本│C○○│││(戶名:C○○)│││├──┼───────────────────┼─────┼────────┤│71│LG手機(0000-000000)│壹支│地○○│││序號:000-000000000000│││├──┼───────────────────┼─────┼────────┤│72│行動電話0000-000000國際牌銀色│壹支│H○○│││(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73│行動電話0000-000000摩托羅拉銀色│壹支│H○○│││(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74│行動電話0000-000000諾基亞8250│壹支│H○○│││紫色(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75│行動電話0000-000000摩托羅拉│壹支│H○○│││銀黑色(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76│詐騙被害人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相關資料│貳張│H○○│├──┼───────────────────┼─────┼────────┤│77│NOKIA行動電話│貳支│戌○○│├──┼───────────────────┼─────┼────────┤│78│和信電訊SIM卡│壹張│戌○○│││(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79│遠傳電訊SIM卡│壹張│戌○○│││(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扣案物品(不沒收部分)┌──┬───────────────────┬─────┬────────┐│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或持有人│├──┼───────────────────┼─────┼────────┤│1│萬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壹張│未○○│├──┼───────────────────┼─────┼────────┤│2│印章( 江雲龍 )│壹個│未○○│├──┼───────────────────┼─────┼────────┤│3│林佳鈺0000-000000亞太電訊SIM卡│壹張│林佳鈺│├──┼───────────────────┼─────┼────────┤│4│OKWAP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林佳鈺│├──┼───────────────────┼─────┼────────┤│5│WIN11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未○○│├──┼───────────────────┼─────┼────────┤│6│林佳鈺郵局儲金簿│壹本│林佳鈺│├──┼───────────────────┼─────┼────────┤│7│林佳鈺郵局金融卡│壹張│林佳鈺│├──┼───────────────────┼─────┼────────┤│8│林佳鈺台灣企銀儲金簿│壹本│林佳鈺│├──┼───────────────────┼─────┼────────┤│9│林佳鈺土地銀行存款簿│壹本│林佳鈺│├──┼───────────────────┼─────┼────────┤│10│林佳鈺土地銀行金融卡│壹張│林佳鈺│├──┼───────────────────┼─────┼────────┤│11│林佳鈺國泰世華銀行儲金簿│壹本│林佳鈺│├──┼───────────────────┼─────┼────────┤│12│林佳鈺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壹張│林佳鈺│├──┼───────────────────┼─────┼────────┤│13│ 黃仁聰 陽信銀行存款簿│壹本│未○○.林佳鈺│├──┼───────────────────┼─────┼────────┤│14│黃仁聰印章│壹個│未○○.林佳鈺│├──┼───────────────────┼─────┼────────┤│15│ 姚振臺 正反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壹張│未○○.林佳鈺│├──┼───────────────────┼─────┼────────┤│16│ 李金淼 正反身分證影本│壹張│未○○.林佳鈺│├──┼───────────────────┼─────┼────────┤│17│ 柯振龍 行動電話申請書(0000-000000)│壹張│未○○.林佳鈺│├──┼───────────────────┼─────┼────────┤│18│ 鍾凌佟 行動電話申請書│壹張│未○○.林佳鈺│├──┼───────────────────┼─────┼────────┤│19│郵政匯款收據.林佳鈺匯 林進安 │壹張│未○○.林佳鈺│├──┼───────────────────┼─────┼────────┤│20│台灣銀行密碼單(江雲龍)│壹張│未○○.林佳鈺│├──┼───────────────────┼─────┼────────┤│21│台灣銀行密碼單( 周盟利 )│壹張│未○○.林佳鈺│├──┼───────────────────┼─────┼────────┤│22│台灣銀行密碼單( 王柔順 )│壹張│未○○.林佳鈺│├──┼───────────────────┼─────┼────────┤│23│ 陳彥璋 郵局存簿000-000000000000000│壹本│V○○│├──┼───────────────────┼─────┼────────┤│24│陳彥璋身分證影本│壹張│V○○│├──┼───────────────────┼─────┼────────┤│25│陳彥璋印章│壹枚│V○○│├──┼───────────────────┼─────┼────────┤│26│ 劉明鏡 郵局存簿000-0000000-0000000│壹本│V○○│├──┼───────────────────┼─────┼────────┤│27│劉明鏡身分證影本│壹張│V○○│├──┼───────────────────┼─────┼────────┤│28│劉明鏡印章│壹枚│V○○│├──┼───────────────────┼─────┼────────┤│29│李文達聯邦銀行存簿000-00000-0000000│壹本│V○○│├──┼───────────────────┼─────┼────────┤│30│李文達臺灣企銀存簿000-00000000000│壹本│V○○│├──┼───────────────────┼─────┼────────┤│31│李文達合作金庫存簿000-0000000-00000│壹本│V○○│├──┼───────────────────┼─────┼────────┤│32│李文達印章│壹枚│V○○│├──┼───────────────────┼─────┼────────┤│33│ 陳文賢 京城銀行存簿000-000000000│壹本│V○○│├──┼───────────────────┼─────┼────────┤│34│陳文賢遠東商銀存簿000-00000000000│壹本│V○○│├──┼───────────────────┼─────┼────────┤│35│陳文賢身分證影本│壹張│V○○│├──┼───────────────────┼─────┼────────┤│36│陳文賢印章│壹枚│V○○│├──┼───────────────────┼─────┼────────┤│37│S○○應徵卡(Z000000000)│壹張│黃○○│├──┼───────────────────┼─────┼────────┤│38│合作金庫金融卡(VISA)│壹張│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9│京城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壹張│a○○│├──┼───────────────────┼─────┼────────┤│40│聯邦銀行中和分行戶名:江雲龍│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存摺│││├──┼───────────────────┼─────┼────────┤│41│台灣企銀錦和分行戶名:江雲龍│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42│印章(江雲龍)│壹枚│Z○○│├──┼───────────────────┼─────┼────────┤│43│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壹張│Z○○│├──┼───────────────────┼─────┼────────┤│44│江雲龍彩色身份證影印本│壹張│Z○○│├──┼───────────────────┼─────┼────────┤│45│聯邦銀行金融卡密碼函│壹張│Z○○│├──┼───────────────────┼─────┼────────┤│46│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壹張│Z○○│├──┼───────────────────┼─────┼────────┤│47│印章(周盟利)│貳枚│Z○○│├──┼───────────────────┼─────┼────────┤│48│元大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壹張│Z○○│├──┼───────────────────┼─────┼────────┤│49│元大銀行草屯分行存摺戶名:周盟利│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0│││├──┼───────────────────┼─────┼────────┤│50│台灣企銀草屯分行戶名:周盟利│壹本│Z○○│││帳號:0000-00-00000存摺│││├──┼───────────────────┼─────┼────────┤│51│周盟利身份證影印本│壹張│Z○○│├──┼───────────────────┼─────┼────────┤│52│元大銀行金融卡提款密碼│壹張│Z○○│├──┼───────────────────┼─────┼────────┤│53│周盟利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壹張│Z○○│├──┼───────────────────┼─────┼────────┤│54│印章( 顏志毅 )│貳枚│Z○○│├──┼───────────────────┼─────┼────────┤│55│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戶名:顏志毅│壹張│Z○○│││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56│台灣企銀岡山分行戶名:顏志毅│壹本│Z○○│││帳號:0000-000-0000存摺│││├──┼───────────────────┼─────┼────────┤│57│顏志毅身份證影本│壹張│Z○○│├──┼───────────────────┼─────┼────────┤│58│合作金庫密碼通知書(顏志毅)│壹張│Z○○│├──┼───────────────────┼─────┼────────┤│59│合作金庫網路銀行申請書(顏志毅)│壹張│Z○○│├──┼───────────────────┼─────┼────────┤│60│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顏志毅)│壹張│Z○○│├──┼───────────────────┼─────┼────────┤│61│印章( 葉建杉 )│貳枚│Z○○│├──┼───────────────────┼─────┼────────┤│62│葉建杉身分證影印本│壹張│Z○○│├──┼───────────────────┼─────┼────────┤│63│玉山銀行密碼通知書│壹張│Z○○│├──┼───────────────────┼─────┼────────┤│64│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戶名:葉建杉│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65│聯邦銀行東嘉義分行戶名:葉建杉│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66│葉建杉聯邦銀行密碼通知書│壹張│Z○○│├──┼───────────────────┼─────┼────────┤│67│印章:(王柔順)│貳枚│Z○○│├──┼───────────────────┼─────┼────────┤│68│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戶名:王柔順│壹張│Z○○│├──┼───────────────────┼─────┼────────┤│69│台灣企銀南港分行戶名:王柔順│壹本│Z○○│││帳號:0000-0000-000│││├──┼───────────────────┼─────┼────────┤│70│王柔順身分證影印本│壹張│Z○○│├──┼───────────────────┼─────┼────────┤│71│ 劉漢遠 印章│貳枚│Z○○│├──┼───────────────────┼─────┼────────┤│72│聯邦銀行松江分行戶名:劉漢遠│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73│遠東商銀農安分行戶名:劉漢遠│壹本│Z○○│││帳號:0000-0000-0000-00│││├──┼───────────────────┼─────┼────────┤│74│劉漢遠身分證影本│壹張│Z○○│├──┼───────────────────┼─────┼────────┤│75│遠東商銀網路銀行密碼(劉漢遠)│壹張│Z○○│├──┼───────────────────┼─────┼────────┤│76│遠東商銀金融卡密碼通知書│壹張│Z○○│├──┼───────────────────┼─────┼────────┤│77│劉漢遠聯邦銀行金融卡密碼通知書│壹張│Z○○│├──┼───────────────────┼─────┼────────┤│78│林嘉瑋身分證│壹張│Z○○│├──┼───────────────────┼─────┼────────┤│79│林嘉瑋健保卡│壹張│Z○○│├──┼───────────────────┼─────┼────────┤│80│共犯未○○健保手冊│壹本│Z○○│└──┴───────────────────┴─────┴────────┘
附表五送本院併案部分之證物┌─┬─────┬──────────────────────────────┬───┐│編│名稱│卷證所在│備註││號││││├─┼─────┼──────────────────────────────┼───┤│98│1.新竹國際│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偵查卷宗13-14│││偵│商業銀行印││││62│鑑卡、存簿││││50│,POSTATM│││││RECEIPT(│││││ 張美貞 )│││├─┼─────┼──────────────────────────────┼───┤││2.POSTATM│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偵查卷宗26││││RECEIPT(│││││ 王雯君 )│││├─┼─────┼──────────────────────────────┼───┤││3. 潘佳伶 銀│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偵查卷宗30-32││││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7│1.銀行開戶│47卷36-46│││偵│及交易明細││││23│( 顏良 峰)││││81│││││2││││├─┼─────┼──────────────────────────────┼───┤││1.銀行開戶│47卷52-53││││││及交易明細│││││( 王雙利 )│││├─┼─────┼──────────────────────────────┼───┤││2.銀行開戶│47卷59-60││││及交易明細│││││( 李吉成 )│││├─┼─────┼──────────────────────────────┼───┤││3.銀行開戶│47卷67-68││││交易明細│││││( 楊志宗 )│││├─┼─────┼──────────────────────────────┼───┤││4.廣告│47卷65、86、177-178(證人 邱郁 仁應徵剪報資料)、179-181(顏良│││││峰應徵簡報資料)││├─┼─────┼──────────────────────────────┼───┤││5.銀行開戶│47卷74-76││││交易明細│││││( 呂勝義 )│││├─┼─────┼──────────────────────────────┼───┤││6.銀行開戶│47卷81-83││││交易明細│││││( 賴玉珊 )││││││││├─┼─────┼──────────────────────────────┼───┤││7.通話明細│47卷87-88││││(賴玉珊)││││││││├─┼─────┼──────────────────────────────┼───┤││8.銀行開戶│47卷97-102││││交易明細│││││( 鄭立偉 )│││├─┼─────┼──────────────────────────────┼───┤││9.銀行開戶│47卷107-108││││交易明細│││││( 郝芷琳 )│││├─┼─────┼──────────────────────────────┼───┤││10.銀行開│47卷114-115││││戶交易明細│││││( 施怡君 )││││││││├─┼─────┼──────────────────────────────┼───┤││11.銀行開│47卷120背面││││戶交易明細│││││( 劉美均 )││││││││├─┼─────┼──────────────────────────────┼───┤││12.銀行開│47卷126││││戶交易明細│││││( 羅力維 )││││││││├─┼─────┼──────────────────────────────┼───┤││13.銀行開│47卷132││││戶交易明細│││││( 黃琪芬 )││││││││├─┼─────┼──────────────────────────────┼───┤││14.銀行開│47卷139││││戶交易明細│││││( 鄭日盛 )││││││││├─┼─────┼──────────────────────────────┼───┤││15.銀行開│47卷144││││戶交易明細│││││( 張耀鴻 )││││││││├─┼─────┼──────────────────────────────┼───┤││16.銀行開│47卷152││││戶交易明細│││││( 趙中盛 )││││││││├─┼─────┼──────────────────────────────┼───┤││17.銀行開│47卷158-159││││││戶交易明細│││││( 徐慶霖 )││││││││├─┼─────┼──────────────────────────────┼───┤││18.銀行開│47卷165││││戶交易明細│││││( 簡嘉齡 )││││││││├─┼─────┼──────────────────────────────┼───┤││19.銀行開│47卷171││││戶交易明細│││││( 謝青綵 )││││││││├─┼─────┼──────────────────────────────┼───┤││20.第一銀│47卷182││││行活儲存摺│││││(證人邱郁│││││仁)│││├─┼─────┼──────────────────────────────┼───┤│97│1.合作金庫│38卷第17頁背面│││偵│、富邦銀行││││21│交易明細(││││35│ 黃鈴雅 )││││3││││├─┼─────┼──────────────────────────────┼───┤││2.富邦銀行│38卷第24頁正背面││││帳號550210│││││378863開戶│││││基本資料(│││││被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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