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茂宏選任辯護人劉思龍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雨萱 律師被告 蔡春茂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 律師被告 楊善惇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 周鑫祥 被告 陳元林 第三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承憲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扣案之行賄款新臺幣拾萬元為第三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所有,供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行求賂賄案外人 魏弘 所用之物,而該筆行賄款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見起訴書第20頁),是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案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