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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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
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函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前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及離婚協議書。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支出必要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
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
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協商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⒎聲請人向 潘鳳英 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債務總額及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
⒏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⒐請聲請人說明擔任小吃店負責人每月營業狀況、營業期間,並
請提出小吃店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之每月營業稅申報書,轉讓有效證明文件及經財政部為轉讓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⒑請說明無擔保還款計劃書中之寶華銀行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
因,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如為漏列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⒒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96年2月3日起至98年2月3日
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一併提出證明文件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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