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肆拾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9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46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
46片係非法重製物,亦有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電話紀錄1紙附卷足憑(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0980011894號警卷第18頁),又上開遊戲光碟36片確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復據被告於警詢、偵訊自承在卷,足認該等遊戲光碟係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46片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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