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
2項規定,本院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4年7月8日│94年7月8日│95年2月9日│├───┬───┼─────────────┼─────────────┼─────────────┤│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5││案├───┼─────────────┼─────────────┼─────────────┤│年│字│偵│偵│速偵││號├───┼─────────────┼─────────────┼─────────────┤│度│號│7614│7614│84│├───┼───┼─────────────┼─────────────┼─────────────┤││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年│94│94│95│││案├─┼─────────────┼─────────────┼─────────────┤│後││字│交訴│交訴│交易│││號├─┼─────────────┼─────────────┼─────────────┤│事││號│123│123│61││├─┼─┼─────────────┼─────────────┼─────────────┤│實│判│年│94│94│96│││決├─┼─────────────┼─────────────┼─────────────┤│審│日│月│11│11│3│││期├─┼─────────────┼─────────────┼─────────────┤│││日│18│18│16│├───┼─┴─┼─────────────┼─────────────┼─────────────┤││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年│94│94│95││確│案├─┼─────────────┼─────────────┼─────────────┤│││字│交訴│交訴│交易││定│號├─┼─────────────┼─────────────┼─────────────┤│││號│123│123│61││日├─┼─┼─────────────┼─────────────┼─────────────┤││確│年│94│94│96││期│定├─┼─────────────┼─────────────┼─────────────┤││日│月│12│12│4│││期├─┼─────────────┼─────────────┼─────────────┤│││日│18│18│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拘役2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他字第150│彰化地檢95年度執他字第150│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29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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