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告人 林美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間因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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