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許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年4月9日民時新聞報第8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家瑋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2│2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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