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