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09號原告 王慧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原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臺中區監理站」,應具狀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長: 魏武盛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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