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世琰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