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志榮 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韜 被告 王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72,626.82元,折合新臺幣11,814,879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5年1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0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372,626.82×新臺幣31.707=11,814,8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