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禮倫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