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
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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