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被告慧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被告悅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嘉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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