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張寶玉 被告 潘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萬8,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505元,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萬9,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