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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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偵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偵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被告 薛名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被告於羈押期間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函覆稱該案已偵結起訴,將送審處理(見104年7月7日彰檢宏押詢54字第26836號函文)。再查本案業已繫屬於本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
279號),且被告已於104年7月21日獲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具保之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