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相對人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6年度訴字第281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清償票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履行契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