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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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告 王榮昌 即昌威實業社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