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毒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之記載顯係「第一級毒品」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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