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凱翔 被告 宋明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上字第23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宗祐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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