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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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43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博治 即廣巨企業社即博于鞋品企業社、 黃順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廣巨企業社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暨相對人黃博治、黃順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